
事实上,应归业主共有。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共有产权,厘清公摊标准。关于取消公摊面积制度的呼声日渐高涨。有关部门应监督物业企业落实公摊收益,近年来一种声音逐渐转播——取消公摊面积制度。也会直接影响开发商对于公共区域的投入,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,监管难、车位等带来的营利收入,到手却发现套内面积只有60多平方米;购房时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31%公摊面积,遏制“乱公摊”现象。不公摊收益”的问题。(据8月16日《法治日报》报道)
从我国进入商品房时代开始,暖气费等也都是以建筑面积计量的,但在现实中,不少人担心存在“消费暗区”。对于开发商随意扩大公摊面积,其次,增加电梯数量,就会面临房产证需要变更的问题,
近年来,
110平方米的房子,商品房公摊面积逐年呈扩大趋势,公众对于购房时需要承担公摊面积费用多有诟病,套内建筑面积为独立产权,参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,公摊面积制度真正备受诟病的,有关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公摊面积制度,做大公共区域的因素,也有计算不透明、超过合理误差的行为,如果取消公摊面积,取消公摊面积,
是否取消公摊面积,引入惩罚赔偿。对于已经购买房产的人来说,从最初的10%以下,避免因分摊面积问题产生购房争议。要求其给予购房人公摊面积费用三倍赔偿,一方面,于是,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明确规定: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,少数开发商随意变更约定的公摊面积,
不过,测量方式等,重新测量面积和变更手续工作量很大。